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EV-113-中司調-2009-20250226-1
字號
中司調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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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簡瑞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漢州間給付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詎經合法通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故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