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不存在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EV-113-中司調-2027-20250314-1
字號
中司調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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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張安琦 相 對 人 上富當鋪即盧家嫻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余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係受相對人余嘉宏所託,由聲 請人出名為借款人,向相對人上富當鋪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相對人余嘉宏則需負起所有還款責任。然相對人余嘉宏時常拖欠還款,聲請人被迫每月墊付應償還之款項,為此聲請調解,確認兩造間之借貸契約不存在等語。惟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形成,性質上屬確認之訴,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