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EV-113-中國簡-8-20241017-1
字號
中國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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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國簡字第8號 原 告 雲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西屯派出所黃義傑間賠償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被告記載為「臺中市西屯派出所黃義傑」,究係 對臺中市西屯派出所提起國家賠償或是對黃義傑個人請求賠償,並不明確,且臺中市西屯派出所正確全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原告應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二、原告係主張被告臺中市西屯派出所黃義傑執行占用道路障礙 物清理不當請求損害賠償,屬國家賠償事件,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前段規定,應提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