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EV-113-中小聲-18-20241211-2

字號

中小聲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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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洪維宗 相 對 人 陳志勳牙醫診所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欽律師 王偉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5行關於「113年10月6日」、第2頁 第2行關於「113年12月6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年10月16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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