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EV-113-中小聲-9-20241106-1

字號

中小聲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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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民崇 周曉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簡易庭巫淑芳法官迴避,未依上開規 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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