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EV-113-中小-1050-20250226-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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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李名櫞 被 告 洪秀寬 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 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 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