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EV-113-中小-1149-2024100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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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甘碧雲 被 告 陳思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95號),由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原宣判日期113年10月2日適逢颱風臺中市停止上班,依法延期 宣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