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EV-113-中小-1204-2024100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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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04號 原 告 郝珮庭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被 告 亦承鉢工程行即蔡志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審理 時表示當天清洗水塔之人是被告之父母,是本件行為人究係被告,抑或被告之父母,尚有待查證釐清,故為再開辯論之裁定。另若欲追加他人為本案被告,亦請儘速檢附追加被告之戶籍謄本具狀追加起訴,並按照被告人數陳報追加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