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EV-113-中小-1220-20250224-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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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陳文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 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4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