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小-1498-2024101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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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498號 原 告 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訴訟代理人 胡景文 被 告 阮氏美即NGUYEN THI MY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各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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