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小-1571-2024101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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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榮勝、王東隆 被 告 王敦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 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