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EV-113-中小-1819-20250325-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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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8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界健身事 業有限公司台中東海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76元(即90,0 00元-36,024元=53,976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250元,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