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EV-113-中小-2072-2024101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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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072號 原 告 王麗慧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孫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 852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218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10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