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CEV-113-中小-2141-20241031-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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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慈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思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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