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EV-113-中小-2162-202410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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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62號 原 告 李明蓁 被 告 鄧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該次言詞辯論 期日辯論通知書之送達核與留置送達或寄存送達之規定不符,不生合法送達效力,為兼顧兩造訴訟權利,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