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0

案號

TCEV-113-中小-2165-20241010-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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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豐懋 楊杏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來有 靳欽穗敏 張陳應 張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 3年度中小字第11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補繳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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