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EV-113-中小-2211-2025021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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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21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黃天助 粘舜強 被 告 廖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5分在 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本金、利息之計算方式尚待 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