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EV-113-中小-2246-2024110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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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246號 原 告 張征育 被 告 吳淑英 本件應再調查證據並再開辯論程序,茲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上午10點15分在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 通知。另被告吳淑英提起反訴,應於言詞辯論程序前,繳納反訴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繳納訴訟費用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