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EV-113-中小-2288-2024101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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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288號 原 告 温笙任 住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南路600之4號5樓 被 告 柯聖傑 住臺中市大里區好來七街36之1號 居勵志中學 兼法定代理人 柯蘇查 住臺中市大里區好來七街36之1號 居臺中市大里區好來七街6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柯聖傑與被告柯蘇查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4元,及自 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