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3-中小-2293-20250122-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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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293號 原 告 林枝正 被 告 林蕙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民國113年4月14日下午17時50分左右,原告駕    駛車號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至大樓地下停車位  𠳬 準備開車門卸貨,被告剛好到操作面板欲開門離開,原告  基於好意讓其先離開,因系爭車輛有很多東西需要卸貨,    須花長一點時間,詎被告隨即按下啟動鈕,導致系爭車輛    副駕駛座車門遭上升機械擠壓受損,爰請求被告賠償新臺    幣(下同)6萬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忘記老婆還在系爭車輛內,而原告老婆在機 械運轉中開啟車門,才會造成本件事件發生,原告有看到所有發生經過,卻未及時按下緊急停止鈕,或是往前一步觸動電眼及時停止機械,本事件與被告沒有任何因果關係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   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   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   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兩造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民事案 件登記表經過摘要記載:「當時林枝正將ALW-9327自小客車停好,並正要從車上卸下物品,由於擔心會擔誤下方機械車位住戶林蕙菁時間,遂告知:你先出來,而林蕙菁就沒注意到ALW-9327副駕的車門在其操作上升車位時突然就開啟,導致ALW-9327副駕車門被夾到變形。」,堪認系爭車輛副駕駛座車門受損,係於被告操作機械上升中,系爭車輛副駕駛座突然開啟車門所致。而觀諸兩造所提出之非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民事登記表圖示,被告操作台上操作機械車位位在左方,系爭車輛副駕駛座位在右方,則於被告操作機械上升中,對於系爭車輛副駕駛座車門突然開啟之危險,要求能及時注意及避免危險之發生,在被告所處之同一環境下,對於該行為實無預見之可能性,即難認定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有何有何責任原因。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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