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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EV-113-中小-2419-2024121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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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419號 原 告 永豐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彩燕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臺中縣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宛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5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