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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EV-113-中小-2459-20241112-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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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59號 上 訴 人 黃羿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6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