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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3-中小-2459-20250327-5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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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59號 抗 告 人 黃羿喬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嗣抗告人於1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其抗告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