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EV-113-中小-2516-202410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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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516號 原 告 鄒豐懋 楊杏蓮 被 告 蘇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上午11時許,故意在大門口撥放「死人送葬經」,讓人聽了頭皮發麻、心情起伏極大,原告隨即報警。警察離開後,被告變本加厲播放得更大聲,蓄意激怒原告。㈡被告幾乎每天只要看見原告從住家出來,被告就會把音箱放置大門,故意大聲播放「死人送葬經」,蓄意騷擾,令人崩潰。是原告於111年5月28日晚上約8點一直在播放上開經典、一直詛咒原告。㈢被告於同年5月29日中午1點左右,惡意挑釁、故意激怒原告,播放「死人送葬經」,令被告精神內耗、崩潰。㈣被告於同年5月31日上午9點多,又對原告播放「死人送葬經」。再於同日上午11點35分許,蓄意挑釁原告乙○○,一直對原告乙○○拍照。㈤被告每天霸凌、激怒、虐待無所不用其極,還揚言要讓原告吃餿水,其意就侮辱原告是豬、是畜生。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㈥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乙○○、甲○○各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提出之錄影音檔沒有辦法分辨日期,且是 原告先在我家門口喊「虎虎生風」,又一直對我提告,我只是播放國樂古典月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之實質上確定力,或稱「既判力」,即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亦不得於新訴用作攻擊或防禦方法而言,而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之效力之謂。惟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1)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2)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3)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而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否則,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如有違反前開規定而更行起訴者,其情形非得以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5月23日上午11時許,故意在大門口撥放「死人送葬經」行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小中字第248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後,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在案,此有前案判決及本院查詢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準此,原告係就已有確定終局判決之同一事件更行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件原告主張113年5月23日上午11時許之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並非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權利之人,須其權利受有損害,且係加害人不法行為所致,始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其餘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錄影光碟為證,惟上開錄影為原告片面所製作之音檔,是否完整連貫,本有疑義。且其內容雖有誦經音樂,惟無從認定所指對象為原告。參諸兩造先前已有多起訴訟糾紛之特殊互動、環境因素,難謂兩造間之衝突,非由原告自行招致,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原告乙○○、甲○○名譽權及人格權之故意,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各5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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