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小-2550-2024101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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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5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俞佐 何正偉 被 告 盧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4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360×0.369=5,66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360-5,668=9,692 第2年折舊值 9,692×0.369=3,57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692-3,576=6,116 第3年折舊值 6,116×0.369=2,25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116-2,257=3,859 第4年折舊值 3,859×0.369=1,42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859-1,424=2,435 第5年折舊值 2,435×0.369=89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435-899=1,536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536-0=1,536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536-0=1,536  本件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536元+工資22,705元=24,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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