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EV-113-中小-2575-20241029-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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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575號 上訴人 洪志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蓮間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 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 元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