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3-中小-2713-20250103-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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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7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瑞發 訴訟代理人 張演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潘素珍 莊子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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