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EV-113-中小-2714-2024111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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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1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張光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4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799×0.369=2,50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799-2,509=4,290 第2年折舊值 4,290×0.369=1,58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290-1,583=2,707 第3年折舊值 2,707×0.369=99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707-999=1,708 第4年折舊值 1,708×0.369=63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708-630=1,078 第5年折舊值 1,078×0.369=39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78-398=680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680-0=680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680-0=680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680-0=680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680-0=680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680-0=680 本件金額計算式 工資3,668元+烤漆8,397元+零件折舊後680元=12,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