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EV-113-中小-2741-202502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41號 原 告 黃于甄 訴訟代理人 葉美蓮 被 告 黃孟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