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EV-113-中小-2747-2024110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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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47號 原 告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訴訟代理人 黃能顯 被 告 陳毓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874元,及其中4,194元自民國112年1 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每期以30天為上限。另1萬3,280元自民國11 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 金,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每期以30天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