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小-2778-20241011-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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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7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余昊燐(原名余昊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二第一行所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 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