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EV-113-中小-2781-2024100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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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1號 原 告 楊凱銨 被 告 戴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7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70元,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機車零件部分折舊金額試算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130×0.536=3,82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130-3,822=3,308 第2年折舊值 3,308×0.536=1,77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308-1,773=1,535 第3年折舊值 1,535×0.536=82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35-823=712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12-0=712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12-0=71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712-0=71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712-0=71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712-0=71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712-0=712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712-0=712              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折舊後零件712元+工資3060元=3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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