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小-2782-2024101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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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白蕣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5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420×0.369=6,4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420-6,428=10,992 第2年折舊值 10,992×0.369=4,0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992-4,056=6,936 第3年折舊值 6,936×0.369×(9/12)=1,92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936-1,920=5,016 本件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金額5,016元+工資與烤漆10,542元=15,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