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EV-113-中小-2784-20241216-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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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周仕函 被 告 黃盛輝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 被 告 談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 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原告於該 日庭呈之賠償修理費用核定單所載,經扣除材料折舊費用,再加計運雜費與工資後,似不足以再扣除核定單所載之拆除費用與主動通知費用,是該兩筆款項究否係原告對於被告之「債務免除」仍有疑義,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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