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EV-113-中小-2788-2024101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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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陶薏如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