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EV-113-中小-2808-20241217-3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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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808號 上 訴 人 侯錦龍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