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EV-113-中小-2845-2024102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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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45號 原 告 鍾亦庭 被 告 黃柏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280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29 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