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EV-113-中小-2845-20241212-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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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8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亦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29日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8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乃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   不服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   訴。又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1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聲明請求新台幣40,000元(見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29號請求損害賠償卷第6頁),而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8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3年10月29日經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勝訴,有判決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其不得上訴而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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