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EV-113-中小-2846-2024100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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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46號 原 告 許家瑋 被 告 黃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280號;原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063號、110年度易字第2565號),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28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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