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EV-113-中小-2852-2024121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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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莉貞 張瑋澄 被 告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110×0.369=2,99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110-2,993=5,117 第2年折舊值 5,117×0.369=1,88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117-1,888=3,229 第3年折舊值 3,229×0.369=1,19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229-1,192=2,037 第4年折舊值 2,037×0.369=75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037-752=1,285 第5年折舊值 1,285×0.369=47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85-474=811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811-0=811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811-0=811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811-0=811 本件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811元+工資1,725元+烤漆6,300元=8,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