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EV-113-中小-2907-2024120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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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907號 原 告 賀姿華 被 告 謝佩君 洪秀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ㄧ、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對被告洪秀觀、謝佩君提起給付訴   訟,並於訴之聲明主張㈠先位聲明:被告謝佩君,被告洪秀 觀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自112年8月1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內容與先位聲明相同(見本院卷第11頁)。其主張之先、備位聲明內容完全相同,且違反先、備位聲明不兩立之原則,則備位聲明與法不符,不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12年8月13日就鈞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之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結果預先成立賭局,標的為原告就系爭 判決是否勝訴?賭注為原告出新臺幣(下同)6萬元,被告洪秀觀、謝佩君各出3萬元,共計12萬元,賭資暫由被告謝佩君保管,如結果係原告勝訴,原告即可得全部賭資,如原告敗訴,則被告洪秀觀、謝佩君各贏得3萬元賭資(下稱系爭賭約),惟原告於同年月15日未收到判決結果前,向被告2人表示系爭賭約違背公序良俗,所以要解除系爭賭約,請求被告等2人返還其所出賭資各3萬元,但被告2人執意原告已知悉判決內容欲耍賴,堅決不返還上開款項,原告無奈,遂依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各返還3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予原告等情。  ㈡原告與被告洪秀觀因故產生嫌隙,被告洪秀觀除利用電話連   續辱罵原告18分鐘,另以「全天下男人都看上妳賀姿華」之 不雅用語汙衊原告,侵害原告人格權,使原告精神痛苦不堪,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秀觀賠償原告慰撫金4萬元等情。  ㈢並聲明:⒈被告謝佩君、洪秀觀應各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112   年8月14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洪 秀觀另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謝佩君、洪秀觀均以:對於兩造因為系爭判決勝敗訂立   賭局乙事均不爭執,對於賭資金額12萬元亦不爭執,惟系爭 判決係於113年8月15日宣判,原告早已得知判決結果,反而於同年月18日聚餐時並未提出依兩造所訂餽贈(一)協議書(假餽贈真賭博,見本院卷㈠第149頁)約定出示系爭判決主文,反而表示條件未成就欲拿回所出賭資6萬元,並威脅對被告等2人欲提出侵占告訴等語。被告等2人當然不受原告恐嚇,且認為原告耍賴,絕不姑息等語置辯。另被告洪秀觀辯稱:否認原告所稱以電話辱罵原告18分鐘,且並未說及「全天下男人都看上妳賀姿華」等語句,請鈞院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等語。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對於以系爭判決結果打賭乙事及賭資原告出6萬元,被   告等2人各出3萬元,共計12萬元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 然兩造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各以上情主張、答辯。  ㈡兩造以系爭判決勝敗為賭注賭博乙事,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等   2人各返還3萬元,理由分述如下: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民法第179條、第180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賭博契約,為法令之所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其契約無效。賭輸之人不負任何債務,無從發生法律關係,且相對人亦無給付受領權,另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最高法院著有44年台上字第42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⒉兩造於上開時間以本院判決結果訂立賭博契約,已然係屬違   反公序良俗、禁止規定之契約,依上揭判決意旨,系爭賭約 在訂立之同時已為無效之契約,所謂「無效」指當然、自始無效,而訂立系爭賭約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亦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㈡第72頁至第73頁),則系爭賭約因契約無效而無任何得終止或解除之情形,即使原告意識到系爭賭約違反公序良俗,立即解除契約亦不可行,是原告無法解除一個無效之契約。  ⒊系爭賭約既然無效,被告等2人自然失去保留原告暫放被告   謝佩君處賭資6萬元之法律上原因,被告等2人對於上開賭資 即構成不當得利,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2人返還6萬元之利益,本無不當,惟民法不當得利制度之立法目的係在於不當財貨歸屬之調整,而如果是「不法財貨」,則不在調整之列。本件原告將「賭資」6萬元暫放於被告謝佩君處,實屬不法原因之給付,而此賭博之不法原因非僅存於受領人(指被告等2人)一方存在,則原告給付賭資行為與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構成要件相符,該6萬元屬於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故原告上開請求被告等2人返還6萬元之主張,委無足採。  ㈢被告洪秀觀言及「全天下男人都看上妳賀姿華」等言語並不   構成侵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理由如下:  ⒈原告主張被告洪秀觀於112年4月19日晚間9時許,以電話辱罵 原告18分鐘等情,從未據原告舉證以實其說,且為被告洪秀觀否認,原告自不得以未盡舉證之事或舉證尚有疵累之情形,任意泛指被告洪秀觀曾經出言辱罵原告18分鐘或言及「全天下男人都看上妳賀姿華」之嘲諷言語。  ⒉次按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 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足參)。  ⒊原告在本件最主要指摘被告洪秀觀言語係「全天下男人都看 上妳賀姿華」一句,本院認無論任何一般智識程度相同之第三人聽聞此句,其等反應感覺均為原告有樂觀豁達之思想及對人友善之態度,頗受朋友之青睞而樂於親近,絲毫無任何存在貶抑原告人格之感受,且縱然被告洪秀觀曾言及於此,亦非會造成他人對於原告人格產生貶抑或減損原告社經地位之結果,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113年度偵字第11189號、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066號)。是原告上開主張,並非與民法第18條、第195條要件相符,本院尚難憑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⒈被告謝佩君、洪秀觀應各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112   年8月14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洪 秀觀另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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