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EV-113-中小-2981-2024121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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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981號 原 告 賴庭昇 被 告 吳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日與原告為英雄聯盟 中同隊關係,因原告所操作遊戲角色為「我一個不小心就(布蘭德)」操作上未能如被告操作角色「聖煒說住到六月底(悟空)」期望,被告於遊戲網路公開環境之不特定人均能所見所聞公開頻道中,主動標記原告6次後辱罵原告「SB(諧音=傻逼)」、「沒啥用的NT(諧音= 腦癱)」、「哀SB(諧音=傻逼)」、「浪費資源的社底(諧音= 社會底層)」、「SB(諧音)=傻逼」、「好了拉,猴子,你這種我看多了」、「書真的要讀,這是想告啥?告訴老師喔87(諧音= 白癡)」、「NT(諧音=腦癱)看有幾個LOL嘴砲被告的拉」、「秀下線」等語,公然辱罵原告,足以毀損原告名譽及人格尊嚴,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以:被告確實有對 原告罵上開字語,然此係表達原告遊戲表現不佳之不滿,固然可能引起原告不悅,但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更難認有貶損原告名譽之故意。又原告於遊戲中所使用之帳號難認已使不特定使用者直接知悉原告真實身分,自難認原告名譽有因上開字語而受侵害之情事,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網路留言截圖照片在卷可憑,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SB(諧音=傻逼)」、「沒啥用的NT(諧音= 腦癱)」、「87(諧音=白癡)」之字語,依一般社會通念,有貶抑、使人難堪之意思,此等言詞對於遭指涉之對象而言,自屬足以貶損其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之侮辱行為,又縱被告上開字語係對遊戲中角色,其真意均係針對該帳號所有者侮辱,足認被告上開言論足以貶抑原告在社會上評價,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惟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23號判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因網路遊戲中為同隊隊友,因不滿原告遊戲操作不當,致己隊處於不利之狀態,以上開字語辱罵原告及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4000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兩造雖分別陳明願供保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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