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EV-113-中小-2984-2024101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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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9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李昀儒 被 告 曾仲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訴訟代理 人於該次期日係以原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99,187元作為訴之聲明,核與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7月12日民事準備書狀(一)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279,970元不符,有待釐清。為免影響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