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V-113-中小-2986-20241016-3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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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986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相 對 人 江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中小字 第2986號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若未依規定預納者,其抗告即不 合法定程式。又抗告不合法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986號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院於113年8月19日裁定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113年8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即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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