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EV-113-中小-3016-2024110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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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016號 原 告 廖建旻 被 告 陳星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 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7000元,及目民國112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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