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EV-113-中小-3057-202501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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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057號 原 告 王泰盛 被 告 陳伊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18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 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逾停車 費即主文第1項新臺幣(下同)1,800元部分,係主張其當天工作 時已身心疲憊,個人因右腳手術,行動不便,如同殘障人士,一 心想著下班回家休息與享受天倫之樂,詎因被告在明知社區停車 管理辦法仍違停原告之停車位,經原告報警,至今未得到被告友 善道歉及賠償,因為被告佔用停車位之事,不包含民事訟訴費、 影印費用、汽車停車費及事故當天花費之時間等等,原告因此案 訴訟共花了5個工作天數處理,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核其主張與停車位遭佔用2小時難認有因果關係,而與民法 第184條所定之要件不符,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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