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3-中小-3095-2025022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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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095號 原 告 黃愛燁 訴訟代理人 張作安 被 告 惠雙房屋文心旗艦店 法定代理人 葉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未釐清與其簽約之人為何,究 竟為「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慧雙房屋文心旗艦店」、「葉柏青」,攸關兩造權利義務內容而須確認,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