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EV-113-中小-3124-2024103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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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2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張雅庭(原名:張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 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計算起日 結算迄日 46,190元 14.25% 113年8月9日 至清償日止 25,164元 14.5% 113年8月9日 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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