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EV-113-中小-3149-20241118-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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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149號 原 告 王育軒 訴訟代理人 周承翰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洪浩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5行、第2頁第21行關於「113年7月 23日」記載,應更正為「112年5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