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EV-113-中小-3163-2024111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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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官孝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5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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